式)、网运分离模式(注
:网运分离模式可以看做是纵向分割模式的一种特殊形式。)(这其实是铁路部门对
这一产业重组模式的称谓,有时也被称作“上下分离”模式;而在电力部门和电信部
门,又分别被称作“厂网分开”模式和“基础网与服务分离”模式)和数网竞争模式
(或称网络竞争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其显而易见的好处,但也都面临着各自的问
题和挑战。笔者只想强调,在选择具体的重组模式时,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利弊
共存的成本—收益比较原则(或称为次优原则)、福利效率最大化原则和灵活动态原
则。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可供选择的重组方案中,应尽可能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或
者说能够带来福利效率最大化的那种方案。同时,要注重福利效率准则的动态特征和
相对意义,根据各个具体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随时进行
灵活动态调整。
二、产权制度改革:引入非公有资本,实现公私资本的相机参与
1.非公有资本参与: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中国的垄断性行业在组织形态上是以公企业(Public Enterprise)
的形式存在的。它的特点有三:一是在产权安排上,为政府所有;二是拥有强有力的
供给垄断权,具有政府垄断与厂商垄断合二为一的特征;三是处于公方规制之下。在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由于企业属性的内在对立性,企业目标的多重性,以及企业约
束和激励机制的不足,导致企业效率低下,绩效较差。这就要求对传统公企业进行改
革,使其尽可能变革为效率化的组织形态。目前来看,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大力引入
非公有资本,以提高运营效率;减轻
财政投资的压力;通过投资潜力很高的基础设施
类证券的发行,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增加市场供给,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
发展。
事实上,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意义还不止于此。要看到,垄
断性行业以引入竞争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其题中应有之义只能是不同资本所属厂商
之间的较量。如果引入竞争的方式基本上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拆分重组,新的市场进入
者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那么,引入竞争就只是为了拆分而拆分,就只是国有企业之
间的利益调整或者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管理企业的数量发生了变化,而并不能产生以明
晰产权为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最终只能是预算软约束下国有企业之间
的恶性竞争。其结果,很可能是既有效率低下之弊,又无规模效益之利。从另一个角
度看,如果只是在单一国有或国有投资占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中引入竞争,那么所有竞
争者的利益主体只是一个,即国家国有资产所有者,这样,任何一个企业在竞争中被
淘汰都将是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来说,它表面上可能希望
引入一些竞争做点缀,但实际上并不愿在各个经营者之间鼓励真正的竞争,最终形成
的只能是既非垄断也非真正竞争的局面。因此,对于中国的垄断性行业而言,在开放
竞争之后(或者说是同时)还必须进行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只有通过建立明晰、规范
的产权关系和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才能培育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进而形成
有效的竞争,并最终达到提高效率和改善福利的目的。
2.“公私资本相机参与”模式的构造
决定垄断性行业非公有资本参与程度的因素很复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二:一
是自然垄断性的程度;二是公共性或外部性的大小。自然垄断性的大小基本上决定的
是非公有资本能否进入的问题,而公共性或外部性的大小基本上决定的是非公有资本
愿否进入的问题。当然,还有一类原因,决定着非公有资本应否进入的问题,如有些
项目出于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不适合非公有资本的进入。
从自然垄断性的角度看,非公有资本参与可以在两个层面实现。一是非公有资本
可采取资本形式进入。虽然自然垄断性项目的性质是非竞争性的或竞争性不强的,但
这与项目本身是否盈利并没有必然联系,就是说,自然垄断性项目也可能是盈利性项
目。这样,即使是具有整合效应的网络基础设施,也可以将投资环节与运营环节分开
,在投资主体上不一定非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不可,也应该考虑对非公有资本开放,通
过股份制形式实现多元化投资。二是非公有资本采取经营权形式进入。在某些具有网
络特征和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和环节,尽管结构性和
策略性进入壁垒的存在使得非公
有资本通过“市场内的竞争”方式实现进入难度较大,但通过政府特许经营、委托经
营或承包经营等制度安排仍可确保非公有资本通过“市场的竞争”方式实现有效进入
。此外,随着技术创新(特别是互联互通技术和业务分割技术的
发展)、市场容量扩
大和金融创新的出现,垄断性行业中某些原来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或环节,
其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被逐渐克服,成为能够引入非公有资本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或
环节。比如,基础设施具体的服务运营环节,线路等网络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以及工
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都是可以按市场化、商业化原则运作的。
从公共性或外部性的角度看,决定非公有资本参与程度的关键因素是盈利前景。
根据外部性的程度进而盈利性前景的大小,一般把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分为ABCD四类
(注:参见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调查
研究报告,2000年第157号。):A类是纯公益性
项目:产出服务无偿提供,不仅谈不上投资盈利,就连日常经营费用和维修费用也要
从外部补充;B类是低收费项:产出服务虽有收益,但未必能够补偿日常经营费用和
维修费用,投资基本无法回收,更无法盈利;C类是一般收费项目:营业收入补偿经
营费用有余,但只能部分地实现投资回收,因此难以靠自身积累来完成更新性质的投
资;D类是能够全部回收投资,而且能够产生资本积累的项目。在这四类项目中,前
两类由于从根本上缺乏盈利性,因此是公益性的;第四类由于具有盈利前景,因而是
商业性的;而第三类则需视情况而定。根据上述分类,对于能够盈利且非公有资本有
能力投资的商业性项目,应明确划定为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这类项目通常都能通过
市场竞争达到良好的均衡状态,因此无需政府介入;而对于非公有资本不愿进入的无
经济效益或
经济效益不高的非盈利性和公益性项目,一般只能由政府承担投资责任。
当然,在上述公私参与原则的总体框架内,为尽可能地吸引非公有资本参与基础
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也可采取一些灵活机动的非公有资本参与模式。比如
,
经济效益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固然可以吸引非公有资本参与,
经济效益在短期内不大
明显的项目也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提高投资预期收益,从而吸引非公有资本。
再如,即便是确实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也不是非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可,可更多
地进行顺应市场规律和借助市场力量,以政策作支撑吸引非公有资本的投入。此外,
为最大限度地引入非公有资本,对于那些难以形成价格的纯粹公共产品以及外部性相
当显著易形成亏损、必须由
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也可以通过仿商业化运
作的制度设计吸引非公有资本参与。
3.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三个重点问题
(1)有关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从投融资的角度看,推动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
性行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形式的进入,即通过消除非公有资本进入产业部门
的体制障碍和人为限制,实现非公有资本在经营形式上的进入或资本形式和经营形式
上的同时进入;另一种是资本形式的进入,即在企业形式进入不可能或不适宜的情况
下,通过多种方式吸引非公有部门将储蓄转化为基础领域的投资,从而仅形成资本形
式的进入。为推动非公有资本企业形式的进入,首先需要放松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
性行业的管制,同时确立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以审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