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3日電)中國大陸首部涉台農業地方法規「福建省促進閩台農業合作條例」,今日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jY
中新社報導,以地方立法形式促進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在中國尚屬首例,同時該條例在推動兩岸交流許多方面亦有突破。 @%jY
報導說,「福建省促進閩台農業合作條例」共4章37條,包括總則、合作與交流、服務與保障及附則。 @%jY
報導指出,該條例規定了閩台農業合作的基本原則,即「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全面合作、共同發展」。 @%jY
報導又說,閩台農業合作是採取「大農業」概念,既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也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生產前、生產中、生產後服務。 @%jY
報導表示,該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閩台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並根據這項原則,賦予台灣同胞相適應的權益。 @%jY
報導指出,從事閩台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可以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國名牌農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和福建省名牌產品等,經認定後享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應的優惠政策。 @%jY
報導又表示,台灣投資者可以申報評審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在農業保險、救濟救助方面,與福建省居民、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jY
截至今年4月底,福建累計批准農業台資項目2106個,台商實際投資15億2千萬美元。 @%j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