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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程管理部组织架构及分工职责 c:$:j,i}
c:$:j,i}
一、组织架构 c:$:j,i} c:$:j,i} c:$:j,i} c:$:j,i} c:$:j,i} c:$:j,i} 二、各工程师分工职责 c:$:j,i} c:$:j,i} 各专业工程师具体分工职责见附表1《工程管理部工程师分工职责表》。 c:$:j,i} c:$:j,i} c:$:j,i} c:$:j,i} c:$:j,i} c:$:j,i} 第二章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c:$:j,i}
c:$:j,i}
一、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c:$:j,i} c:$:j,i} c:$:j,i}
(一)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c:$:j,i} c:$:j,i} 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在自审手续齐全监理公司审查合格的基础上,报工程管理部经工程总监签字后确认。 c:$:j,i} c:$:j,i} 2、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c:$:j,i} c:$:j,i} 3、特殊工程无法编制总施工组织方案时,工程管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分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经上报审批后实施;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分两次编制:±0.00以下和±0.000以上,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如桩基、深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水电工程、防水、幕墙工程、结构转换层等应单独作施工方案; c:$:j,i} c:$:j,i} 4、没有编报《施工组织方案》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不能开工。 c:$:j,i} c:$:j,i} (二)、工程施工放线、验线 c:$:j,i} c:$:j,i} 1、项目工程开工前,配合前期部组织政府测绘部门放出规划红线,建立场地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网;工程管理部组织总承包单位建立控制主轴线(基线)标 c:$:j,i} c:$:j,i} c:$:j,i} c:$:j,i} 桩。施工单位放线后,应在现场清楚标明墙、柱轴线位置(包括平面轴线及建筑物大角垂直轴线位置),自行核验无误,填报放线报验单。 c:$:j,i} c:$:j,i} 2、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监理公司由主轴线引出的各层轴线和标高的验线复核。 c:$:j,i} c:$:j,i} 3、配合前期部邀请政府规划部门对建筑红线、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点及主轴(基线)的复核验线。 c:$:j,i} c:$:j,i} 二、工程施工阶段管理 c:$:j,i} c:$:j,i} (一)质量控制: c:$:j,i} c:$:j,i} 1、质量控制原则: c:$:j,i} c:$:j,i}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c:$:j,i} c:$:j,i} (2)承接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执业资格证书。 c:$:j,i} c:$:j,i} (3)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c:$:j,i} c:$:j,i} (4)项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c:$:j,i} c:$:j,i} (5)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c:$:j,i} c:$:j,i} (6)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c:$:j,i} c:$:j,i} (7)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c:$:j,i} c:$:j,i} (8)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c:$:j,i} c:$:j,i} (9)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c:$:j,i} c:$:j,i} (10)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c:$:j,i} c:$:j,i} (11)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c:$:j,i} c:$:j,i} (12)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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