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 k(zs>kiP
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 k(zs>kiP
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 k(zs>kiP
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 k(zs>k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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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须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 k(zs>kiP
习断按,则试按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则试大义五道,中格乃得给食。 k(zs>kiP
各以所习,月一公试、三私试,略如补试法。 k(zs>k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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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 k(zs>kiP
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余用太学规矩,而命官听出宿。 k(zs>kiP
寻又置学正一员,有明法应格而守选者,特免试注官,使兼之,月奉视所授官。 k(zs>k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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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教授一员兼管干本学规矩,仍从太学例给晚食。 k(zs>k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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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六年,用国子司业朱服言,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太学生能兼习律学,中公试第一,比私试第二等。 k(zs>kiP
政和间,诏博士、学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许用无出身人及以恩例陈请。生徒犯罚者,依学规;仍犯不改,书其印历或补牒,参选则理为阙失。 k(zs>kiP
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凡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数,以分数定等级: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经试法人为考官。 k(zs>kiP
淳熙七年,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刑统》律义五道。明年,命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以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k(zs>kiP
宁宗庆元三年,以议臣言罢经义,五年又复。 k(zs>kiP
嘉定二年,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 k(zs>kiP
六年,以议者言法科止试《刑统》,是尽废理义而专事法律,遂命复用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及《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备,以断案定去留,经义为高下,仍禁杂流入赀人收试。 k(zs>kiP
八年,罢四川类试刑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