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田粮为主。如万历十年,大冶县知县吴仁即以每甲72石为准均粮。[34] 在清初,京山县:“(顺治年间)东十五里,五百石为里,五十石为甲;西十六里,三百三十石为里,三十三石为甲,一时有均平之称。”[35] 其他如孝感以56石5斗为一甲,565石为一里;麻阳以23石为一甲,230石为一里。[36] 这种以税粮为标准划分里甲的方法实际上也使清代两湖地区的里甲制性质发生变化,即逐步演变为一种征税的单位与符号。这种里甲性质的变异最终导致了清代里甲制向保甲制的嬗变[37] 。
*G9V'9 *G9V'9 由于保甲制下的户籍编审制度因与与赋役无关,所以老百姓也不至于过分躲避编查,人口隐匿现象相对于明代里甲制下大为减少。在湖南攸县,时人曾云:“核户口于往代(明),因赋而漏,因赋而耗,版籍适为空簿;校户口于今时(清),田赋自为田赋,户口自为户口,家给人口,粲乎隐隐各得其所。”[38] 正是由于户籍与赋役的分离,明代两湖地区突出的主客之间因有无户籍所导致的赋役不均在清代保甲制下也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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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V'9 *G9V'9 [1] 本文所论述的“主户”与“客户”仅就户籍制度而言。这里的“客户”不同于粤、闽、赣一带的“客家”,后者带有强烈的文化心理色彩。客家人和客家文化因而也成为华南一带显著的历史文化现象。由于有极强的族群意识,华南一带的客家人与土著之间的冲突更为尖锐,甚至发展到大规模的械斗。对于这些区域土客冲突的研究可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清 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7-214,248-260页。黄志繁《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时期赣南的族群关系》,《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此前对两湖流民客户问题有所探讨的文章见张建民:《明代湖广人口变迁论》,《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本文对此多有参考。
*G9V'9 [2] 同治《汉川县志》卷22,《杂记》。
*G9V'9 [3] 道光《安陆县志》卷3,《疆里》。
*G9V'9 [4] 民国《醴陵县志》,《氏族志》。
*G9V'9 [5] 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
*G9V'9 [6] 相关研究成果,仅就专著而言就有:张国雄《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第六卷《清 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G9V'9 [7] 谭其骧:《湖南人由来考》,《长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
*G9V'9 [8] 曹树基:《湖南人由来新考》,《历史地理》第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G9V'9 [9] 我们也注意到,在少数方志中并非如此界定客户,而是沿用当地传统习俗观念,将外来移民概称为客户,而不管其是否入籍。这类情况需要我们加以辨认。但大多数情况下,明代的客户主要是指未入籍者。
*G9V'9 [10]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G9V'9 [11]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2,《湖广一》。
*G9V'9 [12] 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260页。
*G9V'9 [13] 杨睿:《题为议事疏》,《明经世文编》卷92。
*G9V'9 [14] 嘉靖《沔阳州志》卷9,《食货志》。
*G9V'9 [15] 万历《湖广总志》卷35,《风俗》。
*G9V'9 [16] 万历《承天府志》卷6,《民数》,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
*G9V'9 [17] 光绪《沔阳州志》卷4,《食货志·户口》。
*G9V'9 [18] 嘉靖《常德府志》卷6,《食货志·户口》。
*G9V'9 [19] 同治《浏阳县志》卷2,《舆地》。
*G9V'9 [20] 必须指出,客民并非是造成赋役不均的唯一原因。在两湖地区,远多于其他地区的王府庄田和卫所屯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大肆兼并土地,转嫁赋税,造成了两湖民户田赋负担加重、赋役不均。
*G9V'9 [21]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4,《湖广三》。
*G9V'9 [22] 同治《攸县志》卷9,《户口》。
*G9V'9 [2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2,《湖广》。
*G9V'9 [24] 同治《续修东湖县志》卷5,《疆域下·风俗》。
*G9V'9 [25] 万历《承天府志》卷6,《风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
*G9V'9 [26] 张建民:《明代湖广人口变迁论》,《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
*G9V'9 [27] 丘睿:《江右民迁荆湖议》,《明经世文编》卷72。
*G9V'9 [28] 吴桂芳:《条陈民瘼疏》,《明经世文编》卷342。
*G9V'9 [29]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页。
*G9V'9 [30] 嘉靖《沔阳州志》卷9,《食货志》。
*G9V'9 [31] 光绪《黄梅县志》卷35,《艺文志》。
*G9V'9 [32] 光绪《湘阴县图志》卷21,《赋役志》。
*G9V'9 [33]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10页,第238-243页。
*G9V'9 [34] 同治《大冶县志》卷4.《田赋志》。
*G9V'9 [35] 光绪《京山县志》卷3,《赋役》。
*G9V'9 [36] 光绪《孝感县志》卷21,《艺文志》;康熙《麻阳县志》卷1,《都甲》。
*G9V'9 [37] 对于清代里甲制与保甲制的相互关系与演变,目前学界还众说纷纭。本人根据对两湖地区的研究发现,经过赋役改革,里甲逐渐由明初的集户籍管理、赋役征收、治安教化为一体的基层组织收缩蜕变为单一的赋税征收单位,它的各项职能被架空,所能做的仅是作为一种纳税单位而保留在册籍之中。而随着赋役的定额化、折银化以及自封投櫃等缴税方式的实施,保甲开始起到催征的作用,从而逐渐由以前单纯的治安联防组织扩展为集治安、编户、催征于一身的基层组织。这一退一进之间就实现了清代里甲与保甲在组织上的嬗变。也就是说里甲演变为赋税征收单位和征税系统是理解里甲向保甲转化的关键。对此刘志伟在前揭书中已经作过充分的研究,但学界对于清代里甲性质的变异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G9V'9 [38] 同治《攸县志》卷7,《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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