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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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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污泥浓缩 vO"E4s  
7.2.1 浓缩活性污泥时,重力式污泥浓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泥固体负荷宜采用30~60kg/(m2·d)。 vO"E4s  
2 浓缩时间不宜小于l2h。 vO"E4s  
3 由生物反应池后二次沉淀池进入污泥浓缩池的污泥含水率为99.2%~99.6%时,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可为97%~98%。 vO"E4s  
4 有效水深宜为4m。 vO"E4s  
5 采用栅条浓缩机时,其外缘线速度一般宜为l~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
7.2.2 污泥浓缩池宜设置去除浮渣的装置。
7.2.3 当采用生物除磷工艺进行污水处理时,不应采用重力浓缩。
7.2.4 当采用机械浓缩设备进行污泥浓缩时,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设计参数。
7.2.5 污泥浓缩脱水可采用一体化机械。
7.2.6 间歇式污泥浓缩池应设置可排出深度不同的污泥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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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污泥消化 vO"E4s  
I 一般规定
7.3.1 根据污泥性质、环境要求、工程条件和污泥处置方式,选择经济适用、管理方便的污泥消化工艺,可采用污泥厌氧消化或好氧消化工艺。
7.3.2 污泥经消化处理后,其挥发性固体去除率应大于40%。
Ⅱ 污泥厌氧消化
7.3.3 厌氧消化可采用单级或两级中温消化。单级厌氧消化池(两级厌氧消化池中的第一级)污泥温度应保持33~35℃。
有初次沉淀池系统的剩余污泥或类似的污泥,宜与初沉污泥合并进行厌氧消化处理。
7.3.4 单级厌氧消化池(两级厌氧消化池中的第一级)污泥应加热并搅拌,宜有防止浮渣结壳和排出上清液的措施。
采用两级厌氧消化时,一级厌氧消化池与二级厌氧消化池的容积比应根据二级厌氧消化池的运行操作方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二级厌氧消化池可不加热、不搅拌,但应有防止浮渣结壳和排出上清液的措施。
7.3.5 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厌氧消化时间或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td—— 消化时间,宜为20~30d;
V—— 消化池总有效容积(m3);
Qo—— 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量(m3/d);
Lv—— 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kgVSS/(m3·d)],重力浓缩后的原污泥宜采用0.6~1.5kgVSS/(m3·d),机械浓缩后的高浓度原污泥不应大于2.3kgVSS/(m3·d);
Ws—— 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中挥发性干固体重量(kgVSS/d)。
7.3.6 厌氧消化池污泥加热,可采用池外热交换或蒸汽直接加热。厌氧消化池总耗热量应按全年最冷月平均日气温通过热工计算确定,应包括原生污泥加热量、厌氧消化池散热量(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投配和循环管道散热量等。选择加热设备应考虑10%~20%的富余能力。厌氧消化池及污泥投配和循环管道应进行保温。厌氧消化池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7.3.7 厌氧消化的污泥搅拌宜采用池内机械搅拌或池外循环搅拌,也可采用污泥气搅拌等。每日将全池污泥完全搅拌(循环)的次数不宜少于3次。间歇搅拌时,每次搅拌的时间不宜大于循环周期的一半。
7.3.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0 用于污泥投配、循环、加热、切换控制的设备和阀门设施宜集中布置,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厌氧消化系统的电气集中控制室不宜与存在污泥气泄漏可能的设施合建,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建在防爆区外。
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3.12 污泥气贮罐的容积宜根据产气量和用气量计算确定。缺乏相关资料时,可按6~10h的平均产气量设计。污泥气贮罐内、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污泥气管道、污泥气贮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4 污泥气应综合禾U用,可用于锅炉、发电和驱动鼓风机等。
7.3.15 根据污泥气的含硫量和用气设备的要求,可设置污泥气脱硫装置。脱硫装置应设在污泥气进入污泥气贮罐之前。
Ⅲ 污泥好氧消化
7.3.16 好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可按本规范公式(7.3.5-1)或(7.3.5-2)计算。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好氧消化时间宜为10~20d。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一般重力浓缩后的原污泥宜为0.7~2.8kgVSS/(m3·d);机械浓缩后的高浓度原污泥,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不宜大于4.2kgVSS/(m3·d)。
7.3.17 当气温低于15℃时,好氧消化池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或适当延长消化时间。
7.3.18 好氧消化池中溶解氧浓度,不应低于2mg/L。
7.3.19 好氧消化池采用鼓风曝气时,宜采用中气泡空气扩散装置,鼓风曝气应同时满足细胞自身氧化和搅拌混合的需气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参数确定:剩余污泥的总需气量为0.02~0.04m3空气/(m3池容·min);初沉污泥或混合污泥的总需气量为0.04~0.06m3空气/(m3池容·min)。
7.3.20 好氧消化池采用机械表面曝气机时,应根据污泥需氧量、曝气机充氧能力、搅拌混合强度等确定曝气机需用功率,其值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20~40W/(m3池容)确定曝气机需用功率。
7.3.21 好氧消化池的有效深度应根据曝气方式确定。当采用鼓风曝气时,应根据鼓风机的输出风压、管路及曝气器的阻力损失确定,宜为5.0~6.0m;当采用机械表面曝气时,应根据设备的能力确定,宜为3.0~4.0m。好氧消化池的超高,不宜小于1.0m。
7.3.22 好氧消化池可采用敞口式,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采取加盖或除臭措施。
7.3.23 间歇运行的好氧消化池,应设有排出上清液的装置;连续运行的好氧消化池,宜设有排出上清液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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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污泥机械脱水
I 一般规定
7.4.1 污泥机械脱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vO"E4s  
2 污泥进入脱水机前的含水率一般不应大于98%。 vO"E4s  
3 经消化后的污泥,可根据污水性质和经济效益,考虑在脱水前淘洗。 vO"E4s  
4 机械脱水间的布置,应按本规范第5章泵房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vO"E4s  
5 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贮存,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的容量应根据污泥出路和运输条件等确定。 vO"E4s  
6 污泥机械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
7.4.2 污泥在脱水前,应加药调理。污泥加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的性质和出路等选用,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vO"E4s  
2 污泥加药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脱水机。
Ⅱ 压 滤 机
7.4.3 压滤机宜采用带式压滤机、板框压滤机、箱式压滤机或微孔挤压脱水机,其泥饼产率和泥饼含水率,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泥饼含水率可为75%~80%。
7.4.4 带式压滤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泥脱水负荷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污水污泥可按表7.4.4的规定取值。
2 应按带式压滤机的要求配置空气压缩机,并至少应有1台备用。
3 应配置冲洗泵,其压力宜采用0.4~0.6MPa,其流量可按5.5~11m3/[m(带宽)·h)]计算,至少应有1台备用。
7.4.5 板框压滤机和箱式压滤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滤压力为400~600kPa。 vO"E4s  
2 过滤周期不大于4h。 vO"E4s  
3 每台压滤机可设污泥压入泵1台,宜选用柱塞泵。 vO"E4s  
4 压缩空气量为每立方米滤室不小于2m3/min(按标准工况计)。
Ⅲ 离 心 机
7.4.6 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离心脱水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规定。
7.4.7 污水污泥采用卧螺离心脱水机脱水时,其分离因数宜小于3000g(g为重力加速度)。
7.4.8 离心脱水机前应设置污泥切割机,切割后的污泥粒径不宜大于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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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污泥输送 vO"E4s  
7.5.1 脱水污泥的输送一般采用皮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和管道输送三种形式。
7.5.2 皮带输送机输送污泥,其倾角应小于20°。
7.5.3 螺旋输送机输送污泥,其倾角宜小于30°,且宜采用无轴螺旋输送机。
7.5.4 管道输送污泥,弯头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5倍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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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污泥干化焚烧 vO"E4s  
7.6.1 在有条件的地区,污泥干化宜采用干化场;其他地区,污泥干化宜采用热干化。
7.6.2 污泥干化场的污泥固体负荷,宜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7.6.3 污泥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少于3块;围堤高度宜为0.5~1.0m,顶宽0.5~0.7m。
7.6.4 污泥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
7.6.5 除特殊情况外,人工排水层下应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宜为0.01~0.02。
7.6.6 污泥干化场宜设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
7.6.7 污泥的热干化和焚烧宜集中进行。
7.6.8 采用污泥热干化设备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出路。
7.6.9 污泥热干化和焚烧处理的污泥固体负荷和蒸发量应根据污泥性质、设备性能等因素,参照相似设备运行经验确定。
7.6.10 污泥热干化和焚烧设备宜设置2套;若设1套,应考虑设备检修期间的应急措施,包括污泥贮存设施或其他备用的污泥处理和处置途径。
7.6.11 污泥热干化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热干化的实际需要确定。规模较小、污泥含水率较低、连续运行时间较长的热干化设备宜采用间接加热系统,否则宜采用带有污泥混合器和气体循环装置的直接加热系统。
7.6.12 污泥热干化设备的能源,宜采用污泥气。
7.6.13 热干化车间和热干化产品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7.6.14 在已有或拟建垃圾焚烧设施、水泥窑炉、火力发电锅炉等设施的地区,污泥宜与垃圾同时焚烧,或掺在水泥窑炉、火力发电锅炉的燃料煤中焚烧。
7.6.15 污泥焚烧的工艺,应根据污泥热值确定,宜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
7.6.16 污泥热干化产品、污泥焚烧灰应妥善保存、利用或处置。
7.6.17 污泥热干化尾气和焚烧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6.18 污泥干化场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监测地下水质量的设施;污泥热干化厂、污泥焚烧厂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监测空气质量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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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5楼 发表于: 2009-08-19
7.7 污泥综合利用 vO"E4s  
7.7.1 污泥的最终处置,宜考虑综合利用。
7.7.2 污泥的综合利用,应因地制宜,考虑农用时应慎重。
7.7.3 污泥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污泥中和土壤中积累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含量。农用污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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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6楼 发表于: 2009-08-19
8 检测和控制 vO"E4s  
8.1 一般规定 vO"E4s  
8.1.1 排水工程运行应进行检测和控制。
8.1.2 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运行管理要求确定检测和控制的内容。
8.1.3 自动化仪表和控制系统应保证排水系统的安全和可靠,便于运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8.1.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和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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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7楼 发表于: 2009-08-19
8.2 检 测 vO"E4s  
8.2.1 污水厂进、出水应按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项目的检测仪表。
8.2.2 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 排水泵站:硫化氢(H2S)浓度。 vO"E4s  
2 消化池:污泥气(含CH4)浓度。 vO"E4s  
3 加氯间:氯气(C12)浓度。
8.2.3 排水泵站和污水厂各处理单元宜设置生产控制、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和监测仪表。
8.2.4 参与控制和管理的机电设备应设置工作与事故状态的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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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8楼 发表于: 2009-08-19
.3 控 制
8.3.1 排水泵站宜按集水池的液位变化自动控制运行,宜建立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8.3.2 10万m3/d规模以下的污水厂的主要生产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8.3.3 10万m3/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集中管理监视、分散控制的自动控制系统。
8.3.4 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本身控制宜与系统控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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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9楼 发表于: 2009-08-19
8.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vO"E4s  
8.4.1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和安全保护功能。
8.4.2 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对监控系统的控制层、监控层和管理层做出合理的配置。
2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网络结构和通信速率。
3 对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要从运行稳定、易于开发、操作界面方便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4 根据企业需求和相关基础设施,宜对企业信息化系统做出功能设计。
5 厂级中控室应就近设置电源箱,供电电源应为双回路,直流电源设备应安全可靠。
6 厂、站级控制室面积应视其使用功能设定,并应考虑今后的发展。
7 防雷和接地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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