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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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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检 查 井
4.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4.4.2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表4.4.2的规定取值。
4.4.3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7kq@o/7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算起,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算起。
4.4.4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8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4.4.5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4.7 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4.4.8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需要时可设置闸槽。
4.4.9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4.4.10 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4.11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3~0.5m。
4.4.12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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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跌 水 井
4.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4.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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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水 封 井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4.6.3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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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雨 水 口 ^uS/r#l  
4.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4.7.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4.7.3 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4.7.4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l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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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截 流 井 ^uS/r#l  
4.8.1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4.8.2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4.8.3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4.8.4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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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 水 口
4.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4.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
4.9.3 有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必须设在冰冻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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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uS/r#l  
4.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地面径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重现期不小于3年,重要区域标准可适当提高,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uS/r#l  
2 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lOmin。 ^uS/r#l  
3 径流系数宜为0.8~1.0。 ^uS/r#l  
4 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0.4 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4.10.5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30m。每个雨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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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倒 虹 管 ^uS/r#l  
4.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4.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uS/r#l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uS/r#l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O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uS/r#l  
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11.3 合流管道设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4.11.4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4.11.5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4.11.6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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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渠 道 ^uS/r#l  
4.12.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4.12.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4.12.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l:0.75~l:1的边坡。
4.12.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uS/r#l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uS/r#l  
3 涵洞两端应设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uS/r#l  
4 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4.12.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4.12.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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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管道综合
4.13.1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uS/r#l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4.13.3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13.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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