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工业企业所得税属查帐征收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内由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者;属其他征收的企业,从生产经营年度起前三年内由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者;工业企业所征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由政府按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前三年内增值税征收属地方财政所得的25%的部分,由政府分别按80%、60%、4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3、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包括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荒水)的客商投资企业,自有营业收入起,前三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政府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分别奖励50%。
(二)、土地政策
4、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根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客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批准的经营年限确定,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6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上述土地使用权(仅限地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延长手续。
5、县工业园区土地临206国道两边各24米内按150元/平方米基准价出让,其他用地以3万元/亩出让,其中租赁用地在租赁期内以3000元/亩·年的价格出租,租赁期一般为两年,最长为三年。租赁期满后,由租赁方一次性按3万元/亩付清所有土地款。
6、县工业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送地5亩,每增加50万元,送地1亩;一年内在册在岗工人达200人以上,送地5亩,每增加50人,送地1亩;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度,实现入库税金30万元的企业,送地3亩,每增加10万元,送地1亩;送地优惠只能享受上述条款其中一项。
7、园区外工业、加工业企业用地按成本价出让,也可按成本价利息租赁。
8、经营性土地采取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三)、规费政策
9、客商投资企业落户县工业园区需办理的各种手续费用,凡县级可以支配的规费全免。
10、客商投资工业、加工业企业,厂房建设免收行政性规费,聘请监理和施工队伍尊重客商意愿,但建设行为应符合建设行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
11、县工业园区电价0.55元/度,洪门工业园区电价0.42元/度,县城其他地方电价0.57元/度。
12、县工业园区和洪门工业园区的客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0.60元/吨,县城其他地方0.85元/吨,免收用水增容费。
13、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上交规费享受与公办同等待遇,所聘用的原公办人员,其职级、职称、档案、编制不变。
(四)、服务政策
14、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的服务,即一张桌办好证照,一个小组审核规费标准,一个窗口收取规费,一个部门协调服务。
15、对客商重点企业,由县四套班子领导挂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引资单位为帮扶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为企业“保姆”,履行代言转达;企业需要各部门办理各种事务由“保姆”全权代办;各种正常检查的接待由“保姆”全权代理,让客商全身心的投入生产经营管理。
16、对客商发放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客商证”。对持此证者,有关部门必须尊重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保障其人身自由与安全,及时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家属子女就医、就学(免收借读费)等提供方便。
17、坚决杜绝“三乱”行为,对客商企业严格执行《南城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30条》,营造宽松的投资氛围。
(五)、实施要求
18、享受送地优惠的企业不享受税收奖励优惠。
19、本办法未尽事宜,而客商投资又有要求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20、凡过去实施的优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
21、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南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摘自城府发[200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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