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唐初,“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7]。“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8]。成千上万人隐匿在崇山峻岭之中,甘作隐户,这是封建户籍制度史上的一大隐患,更为盘缠在封建私有制度上永远无法根除的毒瘤。唐代只是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而日趋严重罢了。 N(J'h$E
正因为如此,唐代十分注意隐户问题,官府每年都实行“团貌”户口,以防作伪。团貌措施就是汉代的“案比”制度。据史载,唐延载元年(694年)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9]。到开元二十九年,团貌改为三年一次。唐代的“团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革除了隐户、依附和逃亡户的蔓延,保证了国家的课税民户。 N(J'h$E
唐代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直接有关,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授田纳税。因此户籍管理制度自然就十分严密。具体分为“手实”和“计帐”两种。 N(J'h$E
所谓“手实”,即“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而实也”。就是由户主登录的本户人口、年龄以及受田数的户籍。 N(J'h$E
所谓“计帐”,是地方机关根据户籍(手实)造报的第二年赋役收入(预算)。按唐初规定“每岁一造册,三年一造籍”。户籍、计帐一式三份,除州县各存一份,再送尚书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