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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不准娶姓陳的」 女想改姓 法官說N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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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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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6-15
更新日期:2009/06/14 04:09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28歲陳姓女子自幼父母離異,父經商失敗躲債,棄她不顧,從小生活在逼債陰影,靠打工與母親賣菜微薄收入唸到大學畢業,最近將與男友結婚,但男友有家規「不准娶姓陳的」,陳女向法院聲請改從母姓,法官認為應該改的不是姓氏,而是男友父母的觀念,駁回聲請。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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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的父母早年協議離婚,由父親監護撫養,83年起父親經商積欠千萬債務,家產全數被法院查封,為了躲避債務,父親逕自離家出走,至今音訊全無。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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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當時年僅11歲,生活已陷入困境,就連半夜都有人上門討債,經常躲到床下不敢出聲;生母生活本來就不好過,只能以微薄賣菜收入接濟;84年間,陳女才就讀國中二年級,便被迫自己打工賺學費、生活費,終靠自己的努力完成大學學業。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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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父棄養 她有怨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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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向女法官怒指父親在她國三那一年,突然半夜跑回來,當時他身上有錢,竟一毛錢也沒給女兒,也不問女兒一個人住有沒有怎樣,陳女說「我從小就想要改姓」。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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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最近已與男友論及婚嫁,男友父母曾告訴她「祖先有遺言『不娶姓陳的』」,為尊重男友的家規,若不改姓恐影響她的婚姻幸福,因戶政機關不受理,才向屏東地院聲請改姓。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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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陳女自幼即遭父親遺棄,在情感上難以認同父親,僅屬單純感情因素;家事庭長廖文忠強調,只要父母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3年者,甚至任何一方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子女都可聲請改姓,但法官不一定判准,必須有立即性不利或危害,不是單親子女或失怙無依的子女就能改姓。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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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換觀念 才幸福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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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結婚對象有「不能娶姓陳的」家規,法官更不認同,指此一結婚限制於現代社會有違常理,也非屬法定結婚形式或實質要件,認為陳女要改的不是「姓氏」,而是男友家族「觀念」,因此駁回陳女聲請。 <VQ)}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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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06-15
该死的 家族「觀念」
周文王第110辈、游氏肇祖(公子偃公)第93辈、游酢公第27辈、二三郎公第22辈 、均政公第18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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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06-16
太造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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