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uS/r#l
(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uS/r#l
7 电 气 ^uS/r#l
7.1 一般规定 ^uS/r#l
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O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uS/r#l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 ^uS/r#l
7.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uS/r#l
7.2 电 源 ^uS/r#l
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uS/r#l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uS/r#l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uS/r#l
1 一级负荷 ^uS/r#l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uS/r#l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uS/r#l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uS/r#l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uS/r#l
2 二级负荷 ^uS/r#l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uS/r#l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uS/r#l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uS/r#l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uS/r#l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uS/r#l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uS/r#l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uS/r#l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uS/r#l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uS/r#l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uS/r#l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uS/r#l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uS/r#l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uS/r#l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uS/r#l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uS/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