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临空墙:一侧直接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墙体。) 4RJ8 2yq-
3.3.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4RJ8 2yq-
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4RJ8 2yq-
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4RJ8 2yq-
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4RJ8 2yq-
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4RJ8 2yq-
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4RJ8 2yq-
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4RJ8 2yq-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RJ8 2yq-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4RJ8 2yq-
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4RJ8 2yq-
3.3.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4RJ8 2yq-
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4RJ8 2yq-
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RJ8 2yq-
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4RJ8 2yq-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4RJ8 2yq-
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4RJ8 2yq-
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OOm。 4RJ8 2yq-
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 + 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3.4.7和图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的规定确定。 4RJ8 2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