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福建省昨天推出大陸第一個對台農業合作地方性法規─「福建省促進閩台農業合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後台商在該省無論是在用地、貸款及農戶的身份取得上,都可有所突破,並享有與該省民眾同等的待遇;台商在福建更可以登記申請「個體工商戶」資格,此舉將大幅降低成本及增加便利性。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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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報導,「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了閩台設立農業合作資金、規範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農業合作示範園區、創新並規範「閩台農業合作項目的用地」等方面,皆有突破放寬。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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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範良春強調,「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閩台農業合作的台灣民眾,與福建省民眾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優惠政策與優質服務。而在農業保險、救濟救助方面,也與福建民眾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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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商關心的融資與貸款問題,「條例」規定,台灣民眾可以將其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海域使用權等,作為抵押財產,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台商並可依照中國政府有關規定成立專業性擔保公司。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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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條例」規定,今後台灣民眾可以在福建省市、縣(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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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漳州台商協會會長何希顥指出,該條例的通過,相當程度擴大了台商在福建省從事農業的發展空間。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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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開放設立個體工商戶為例,過去台商到大陸投資農業必須以企業名義取得經營資格,如今開放個體工商戶,讓台商可以減少作帳跟報稅等以公司名義必須付出的支出成本。而以個人名義取得山地土地開發,也可以降低稅賦支出。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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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是台商到大陸投資農業規模最大的省份。截至今年4月底,福建省累計批准台商農業項目達2,106個,合同利用台資26.4億美元,實際到資15.2億美元。(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李書良、楊泰興/台北報導) P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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