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理协调工作 z#gebr~_\
z#gebr~_\
z#gebr~_\
z#gebr~_\
z#gebr~_\
一、工作目标 z#gebr~_\
z#gebr~_\
建设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以及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等,这些单位各有自己的特性、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活动目标,各单位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制约。为了使这些单位能够有序地组成一个具有特定功能(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和目标(按工期、保质量、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的统一体,需要一个强劲的力量进行组织和调动,这个力量就是监理单位的协调。力求把参与建设各单位的力量联合起来,协同一致,齐心协力,实现预定的建设目标。 z#gebr~_\
z#gebr~_\
协调工作是使监理系统内部人员工作积极性达到最高,使监理系统外部环境运转达到最佳,创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使工程建设系统作用规模远大于各单位独立作用规模之。 z#gebr~_\
z#gebr~_\
二、协调工作的内容 z#gebr~_\
z#gebr~_\
协调工作将贯穿于本工程全过程,我们将把协调工作分为三类,进行协调管理:第一类是监理组织系统的协调;第二类是监理组织系统与建设、承包、设计等其他有关系统的协调;第三类是建设、承包、设计等有关系统之间关系的协调。 z#gebr~_\
z#gebr~_\
(一)监理组织系统与建设、承包、设计等各有关系统间的协调 z#gebr~_\
z#gebr~_\
本项目监理要使“三控、三管”落实,就需要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与外部有关单位发生各种工作关系,其协调内容主要是因业主与其它各单位的合同关系或因工程的环境条件约束使业主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各非合同关系单位发生的工作关系,监理要尽最大努力做好这一部分协调工作,特别是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近外层协调 , 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方相互配合 , 顺利履行合同义务。 z#gebr~_\
z#gebr~_\
1.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z#gebr~_\
z#gebr~_\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因此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全体监理人员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明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与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监理单位应坚持原则,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单位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单位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支持和信任。 z#gebr~_\
z#gebr~_\
2.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z#gebr~_\
z#gebr~_\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 应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而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作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 z#gebr~_\
z#gebr~_\
3.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z#gebr~_\
z#gebr~_\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 一定要拒绝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支付工程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z#gebr~_\
z#gebr~_\
4.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协调工作 z#gebr~_\
z#gebr~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