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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理避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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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游永平深圳 执行置顶操作(2010-06-10) —
摘 要: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逐渐加快,中国企业将面临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挑战,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更上一层楼?合理避税,成为了中国企业所要考虑的重要措施之一。现代的合理避税,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企业应不断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增强对企业合理避税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一、引 言
二、避税的产生
三、现代避税产生的原因
四、合理避税的特征
五、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六、合理避税的重要意义
七、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
八、总 结


一、引 言
税款征收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于是,合理避税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通俗的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二、避税的产生
避税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为有了国家税收才有纳税人的避税,当然也产生了国家财税部门的反避税。避税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国家,国家为维持其自身的存在而需要公民缴纳费用,这就产生了最早的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税收在其制度结构、征收形式、征收权范围、法制程度诸方面均相应地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历史上看,在中世纪的欧洲和春秋时代的中国都出现了较为原始的避税,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避税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出现和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才有的。首先,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社会化、科学技术发达的基础上。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个商品生产者彼此既密切联系又展开竞争,因而各个商品生产者都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使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宽,乃至社会生产国际间协作的建立和加强,这样,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而国家职能扩大又使国家通过税收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越来越多,税收制度与其征管的形式与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此制度下,国家任何税收的征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完成立法手续,各种税法只能由议会制定,君主或国家元首都不能擅自决定征税。税法一经颁布,上至总统下至平民,都须按税法的规定,依率计征,依法纳税。这比起以分散孤立、闭关自守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专制征税是巨大的进步。这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避税与反避税,必须建立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之上。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经济学基石,那么,民主平等的原则和公民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是现代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学基石。
由上述可见,避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税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只要税收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各国税法规定和税负水平上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在此再进一步分析避税产生的原因。利益的驱使是避税产生的根本原因。人们大都在为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忙碌着,总希望自己本人或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当客观条件允许的时候,就会采取行动。避税正是这样,当国家税法“有意引导”、“有空可钻”时,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来达到少纳或不纳税的目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相结合,造成了避税的产生和存在。避税最初产生是这样一种情况下的结果: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征收,为了维护本身的既得利益,若采用各种违法的偷漏税手段来减轻或避开其纳税负担,就很容易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东窗事发后,不但要补缴其应纳税款,还要遭受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于是就积极寻求合法而有效地躲避征税的途径。在寻求的过程中,纳税人渐渐发现国家税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于种种的原因使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有此何乐而不为呢?不违法,少纳税,多得利,这就是最初避税产生的原因。

三、现代避税产生的原因
现代避税的原因更为复杂。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原因交织在一起。税收是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甚至一毛不拔。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税收的负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些税种,即使无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但是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等都给避税提供了可用可谋的机会,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
具体地说,现代避税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得按营业收入和相应的税率纳税。假如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应是营业税中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的生产者或应税劳务的提供者,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他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处理,现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的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

2、 纳税范围的弹性。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对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从而不纳或少纳税。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小征税范围,是最常见的形式。

3、 纳税依据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措施缩小成本,从而缩小计税价格,达到少纳税额的目的。

4、 税率的差异性。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多率”和“一目多率”上的差异性,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

5、 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外国税收也有众多的减免优惠,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在此以起征点避税为例:我国税法规定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起征点,所以不能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如果一个同时有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来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又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税抑制公款吃喝,增加税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点是300元,导致299元无须交税。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安排来合法避税。如果筵席税规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的税,则避税就困难一些。

6、 通货膨胀引起避税 。当今世界中,通货膨胀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一大难题。通货膨胀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货币贬值。因为它造成名义收入增多,等量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往往会把纳税人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即是说,累进税率与通货膨胀的结合,可以使政府悄然无声地从纳税人的真实所得或财产那里取走越来越大的份额。同时,纳税人按历史成本所提取的折旧和其它项目的税前扣除,不足以补偿和反映通货膨胀与原来的同等的购买力,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很不利的影响。由于累进税率会对应税的所得或财产导致过份的征收,因此,大多数纳税人会产生强烈的避税动机。

7、 先进的避税手段。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管理工具的运用,都有利于纳税人避税。它一方面使避税手段更为高明,避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更有效地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的较量,其结果推进了避税向更高和更新的层次发展。

四、合理避税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合理避税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概括的说合理避税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2、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务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3、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五、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和偷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缴纳税款的目的的行为,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国家和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2)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3)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采用暴力等手段拒交税款的可构成抗税罪。

六、合理避税的重要意义
企业为了合理避税,必须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这对企业,对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来认识这个问题。

第一、企业合理避税为企业减轻了沉重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众所周知,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如果其他条件不变的话,利润越大则企业越有可能拥有更多的剩余资金,从而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或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毋庸置疑扩大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经达到了极限或上升的空间已经很小,那该如何做?这就需要企业从税收方面动脑筋了,在会计中有如下的公式: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 利润总额-所得税
从以上公式分析,不难看出要想加大净利润,只有两种可能,即加大利润总额和减少所得税,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几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润总额,只能靠减少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而企业的许多税务支出大部分(所得税除外)都记入了这两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只要能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净利润增加,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看下面的几个例子:
增值税是生产类企业所要交纳的主要税种之一,对增值税的缴纳进行税务筹划,往往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我们从下面的例子可以看出:
某企业年应税销售额300万元,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300×17%-300×17%×10% = 45.9万元。 如果将该企业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独立核算,则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征收率。则应纳税额分别为:160×6% = 9.6万元、140×6% = 8.4万元,合计18万元,比原来作为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假如这个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00万元,则我们可以看出,减轻的税负占资产总额的5.58%(27.9/500×100%),比例是相当的大的,企业避开了27.9万元的税费,但是其中所需要做的只是设两个批发企业,支出相当的少,这就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消费税的合理避税,可以从以下两个例子看出:
例1.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l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避税 [(2万×30%)=6000元]6千元整。
例2.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万×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避税2万。
营业税的合理避税,可以从下面的例子看出:
例 . 某歌舞厅二月份取得门票收入为50000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为100000元,收取献花费为10000元,收取卡拉OK点歌费为150000元,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
  (50000十100000十10000十150000)×10%=31000(元)
  假设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收费,这样就使50000元门票消失在营业额之中,由此一项避税5000元。
以上的几个非常简单的税务筹划的例子,充分说明了合理避税的重要性,只要进行相当小的投入,进行缜密的税务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约大量的资金,是完全可能的,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详细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企业管理层从更高的企业战略管理角度上进行更为详细的布置,特别是在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上,这一点体现的更为突出,因此合理避税也使企业的领导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以下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加拿大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冶金的企业,1993年在北京投资与当地某公司合资设立一铜冶炼厂B,在上海投资与当地某公司合资设立一铝加工厂C。B、C两企业均从1994年开始营业,申报生产经营期均为12年。从1994年至2000年,B企业的利润分别为 –30、20、-40、60、120、150、200万元(负号表示亏损),C企业的利润分别为30,-20、-10、60、110、140、180万元。
故7年来B企业的总利润为:-30+20-40+60+120+150+220=500万元。
C企业的总利润为: 30-20-10+60+110+150+180=500万元
从账面上看,两企业的经营效果相当,营业总额相同。但令A公司纳闷的是,自1994年来的7年内,B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5.5万元。而C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3万元,二者相去甚远。后经了解方知是B公司利用中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C两企业均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而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键要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所谓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开始获利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开业当年)有亏损的,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逐年延续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根据规定,B企业1994年没有获利,1995年弥补1994年度的亏损后也没有获利,以此类推,可知B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为1997年。根据“两免三减半”的规定,该企业1997年和1998年两年的生产经营利润免交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50+220)×15%=55.5万元
而C企业的情况则是另外一种情况,由于该企业1994年开始营业即获利,因此,开始获利年度为1994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限内,如果某年度发生亏损,也应当连续计算减免期,不得因中间发生了亏损而推迟,亏损年度不得从法定减免期限内扣除,因此,尽管该企业1995年和1996年皆发生了亏损也不能从“两免三减半”的法定减免税期限内扣除,故该企业1994年和1995年两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1996、1997、1998三年减按15%的税率纳税,1999年和2000年按30%纳税,因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10+60+110)×15%+(150+180)×30%=123万元
从上面的案例可知,由于B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内经营利润比较高,实际享受到的优惠较多,因而营业7年内虽然总利润与C企业相当,但交纳的所得税远比C企业低,两者相差123-55.5=67.5万元。隐藏在这种现象后面的深层次的原因是B企业比C企业对企业的长远的生产经营有一个更好的规划,更善于安排资金,加大前期投入,尽可能延迟开始获利年度,这样不仅使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由于前期高投入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这是企业管理层投资经营决策的成功。
再来看一个关税合理避税的例子。
例. 如果一家钢铁公司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10+其他=210+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25+其他=215+其他
  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
关于确定企业的进货渠道问题,不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当企业常年固定为某一个进货渠道时,选择哪一个渠道,能最大限度的避税,就成为了企业管理层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企业管理层从企业长远战略规划角度做好合理避税工作,合理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成为了企业管理层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完成的好坏,正逐渐成为衡量企业领导决策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企业合理避税,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如原先的企业所得税按累进税率征税,由于累进税率征收法本身存在的不足,给企业留下了很多避税的机会,因此在修改后的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统一按25%的税率征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利用累进税率避税。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从以上的几个例子,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税收中的大量优惠政策的存在以及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漏洞,因此只要企业在充分认识自己所经营的业务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并贯彻我国的税法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开大量沉重的税费是完全有可能的,节省下来的大量的资金,企业既可以充实本企业实力,又可以进行扩大再生产,或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如股票、债券等,以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进入一个健康成长的良性循环,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要求企业进行缜密的税务筹划,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避税。

七、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
由于企业的类型及经营范围不同,税法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政策亦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企业所运用的合理避税的措施也理应有所不同,虽然现在有的企业认识到了合理避税的重要性,也想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由于对税法知识的欠缺,往往力不从心,不知从哪里下手,其实企业的合理避税并没有什么神秘的,总的说来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1、企业类型选择法。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主要是利用内资与外资的税率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通过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产业的选择、投资地区的选择、投资期限的选择、再投资的选择等方面的比较即可明了当中的差异。  
2、转让定价避税法。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或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问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譬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承担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有联系的商业企业或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或者增加商业企业利润,减少生产企业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那么,这种方法是否有悖于法律呢?没有。用一种较通俗的说法来解释,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对于这种违背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对于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产品品种数量较多的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和个人往往不遗余力地对价格制度和转让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有力的避税方法。将此避税法总结如下:(一)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二)当乙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所得税税额。这种方法在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管理费支付的转让定价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表现。  
3、成本费用避税法。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企业主要利用材料计算避税法、折旧计算避税法、费用分摊避税法等方法来增加本期的费用、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经常有国际企业间业务发生的企业还应注意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是指跨国应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与国内避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企业经常采取的国际避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
(二) 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
(三) 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
(四) 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
在实践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企业的规模、企业所处的地区,企业的预计经营期限等来从上面的方法中,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或综合运用几种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八、总 结
从以上的论述及实例可以看出税务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务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务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务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务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的,至少是不应该禁止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这种客观条件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务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务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务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务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务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务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避税,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成为了这个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中国的企业将不仅面临国内企业的竞争,还将面临来自全球的许多企业的竞争,作为一个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如何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除了搞好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技术创新等基本的途径以外,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合理避税,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中国企业正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但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做得远远不够。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不会主动要求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因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税收收入越多国家就拥有更多的资金,这对国家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因此这方面的工作还主要靠企业自己的努力,企业可以聘请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给企业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能正确计算本企业应交的税费,做到不多交税。我们相信,只要企业在做好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再努力做好合理避税方面的工作,中国的企业就一定能在全球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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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6-10
注:这篇文章是几年前的,有些数据不是准确,但现在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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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6-10
专业知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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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06-10
避税只是对企业比较有利吧!国家财政的收入之一就是税收。纳税也是减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的差距,减少想对的贫富差距。合理避税还是弊大于利吧
我们有同一个信念——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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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逃税 但是我会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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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4楼(台灣游勝乾)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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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专业的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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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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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0-06-10
谢谢上传,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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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地宗亲加入游氏廣平堂柒群(粵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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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0-06-11
有开办企业的宗亲可以一起探讨,我愿为你们的企业免费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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