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1949—1957年),建国初期户口自由迁移时期。 %V %#y $l
新中国建立之初,公民的迁徙自由是有明确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把自由迁徙作为公民的十一项自由权之一。 %V %#y $l
1950年11月第一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也指出:“户口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居民居住迁徙自由,安心从事生产建设。” %V %#y $l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V %#y $l
因此,在建国初的八年里,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特点是居民居住和迁徙是自由的,对居民迁出迁入只要求办理手续,没有提出任何限制。 %V %#y $l
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严格限制户口迁移时期 %V %#y $l
因建国初期我国城乡人口的居住和迁徙比较自由,故有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故我国政府于1953年到1957年先后四次发出指示,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并开始把自由迁移政策转变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 %V %#y $l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各级户口管理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工作。 %V %#y $l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第10条第2款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是国家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V %#y $l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删去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文。 %V %#y $l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指出:“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这就是“农转非”的源头,同时又制定了若干项具体的“农转非”政策。公安部为贯彻上述规定,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控制指标。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 %V %#y $l
至此,中国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形成和凝固化。这一时期户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 %V %#y $l
第三阶段(1979—至今),户籍制度的逐步改革时期 %V %#y $l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我国改革开放大背景下,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户籍制度。 %V %#y $l
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等联合颁布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国家对若干特殊的“农转非”问题,在政策上开始松动。“农转非”的控制指标由不超当地非农业人口的1.5‰调整到2‰。这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20多年来的一次重大调整和改革。 %V %#y $l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决定:“198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是我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先声。 %V %#y $l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县以下集镇(不含城镇)工作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并统计为“非农业人口”。这是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个规范性的政策规定,它打破了几十年来二元户籍制度的一个缺口。这是我国户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突破。 %V %#y $l
也就是从这一时期到1986年底,在2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办理“农转非”达1,633,828户,总计4,542,988人。198 9年10月,在治理整顿的背景下,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 %V %#y $l
1992年8月,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十四大精神的鼓舞下,公安部拟就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开始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即“蓝印户口”。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过渡性的具体措施。 %V %#y $l
1993年9月,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开始由全面改革转向改革小城镇的户籍制度为重点 %V %#y $l
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试点镇具备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V %#y $l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V %#y $l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根据推进经济建设发展,对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对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但对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仍然进退维谷,举步又止。 %V %#y $l
四、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 %V %#y $l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结构性矛盾 %V %#y $l
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既深受历史传统及文化观念的影响,又是在特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它服务于传统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 %V %#y $l
这一户籍管理制度就象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将中国社会分为泾渭分明的两大块――城市和农村,并把占中国人80%的农民堵在农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自由流动与自由迁移的。 %V %#y $l
李洪旺先生指出:“以城乡隔绝的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逐步形成了二元就业制度、二元收入分配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二元婚姻制度等等,它们相互交错运行,维系并强化着中国特殊的二元社会结构”。“因此,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是中国特有的用社会行政制度固化的社会形式和经济形式。户籍制度造就了特殊的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固化了户籍制度”[17]。 %V %#y $l
简单地说,现行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首先是把全国人口划分为城镇和农村两大户口类型,并实行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政策,这给户籍烙下了身份的痕迹,身份不同,待遇就不同;其次又把户口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大户口性质,并对“农转非”实行严格控制。这使农村居民的孩子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最后把城乡人口分成两个经济利益上完全不对等的群体,有悖公平的原则,同时也限制了人口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合理流动,强化了人口对所在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制约了当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 %V %#y $l
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和突出标志就是城市化,城市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因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城市化是绕不开的路、拐不过的弯、跳不过的坎。推进城市化进程是解决我国许多深层次社会经济矛盾的最现实选择。而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其特别表现在[18]: %V %#y $l
一是城市化率低。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我国城市化水平仅10.6%.改革开放后到200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仍只有36.09%。 %V %#y $l
二是城市化水平明显滞后于工业化。一般来讲,工业化率与城市化率的合理比值范围是14:25,而我国的这一比值只有1:0.65左右,城市化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的需要。 %V %#y $l